2010年,张老板在香港配置了一份保险,由于工作原因,此后他一直在香港与内地之间往返。
2016年,张老板在内地向朋友李四借了60万元做生意,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至今未还款。李四多次催促无果,向法院(内地)起诉张老板,法院判决张老板偿还李四借款及利息共68万元。因张老板始终不还钱,李四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得知目前张老板在内地没有任何财产。
那么,张老板在香港配置的保险可能会被内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吗?答案是要分情况。
情况分析
对于该问题,我们分以下三种情况解析:
1.张先生虽然在香港配置了保险,但是其朋友根本不知情,内地执行法院也不知情。
那么很自然,这张香港保单有一定的隐蔽性,法院很难执行。
2.朋友只是听说张先生在香港买了保险,但不知道保单的具体情况,他能申请内地人民法院前往香港调查吗?
首先,目前香港和内地之间还没有关于协助调查取证的制度安排,实践中存在以个案处理的方式协助调查取证的情况;
其次,内地人民法院派员赴港取证须特批,除非有特殊情况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并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不得派员赴港取证。
也就是说,内地人民法院目前一般难以委托香港法院协助调查取证或自行到香港调查取证。
3.朋友知道张先生在香港购买过保险,具体保险情况也了解,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内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张先生的朋友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内地人民法院的判决,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争议限于民商事合同;
②双方书面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处理争议;
③被申请执行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④该判决在内地具有可执行力;
⑤判决的执行标的是金钱给付。
满足以上条件,且其朋友知道张先生购买的香港保险属于哪家保险机构,才有可能申请香港法院承认与执行内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思维导图
延伸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涉港澳台调查取证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涉港澳台调查取证工作的通知》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中,需要从港澳特区或者台湾地区调取证据的,应当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委托港澳特区或者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除有特殊情况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并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外,人民法院不得派员赴港澳特区或者台湾地区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