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险公司不理赔情况
让我们庄严地朗读一遍《保险法》第16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总结来说有三点:
1、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
也就说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应当履行最高诚信的义务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身体状况。
2、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这里分两种情况:故意未告知,不退保费;因过失未告知,返还保费。
3、合同成立2年后,不管有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都不可以解除合同。出险之后,应当赔偿。
在这个条款的保护下,大部分未如实告知,都可以得到保险公司赔偿。但是,请注意转折,并不是所有带病投保,熬过两年就万事大吉了。如果故意欺瞒,甚至构成欺诈,两年不可抗辩也未必起作用。
翻阅了最近几年的很多案例,有两种情况不赔:
1、投保前已经患了重疾,两年后,申请理赔
这种情况,骗保痕迹太明显了,法律不可能纵容大家骗保。另外,现在保险公司也很聪明,条款上基本都加了初次确诊的定义。就是说,保险合同生效后,首次确诊为重疾,才满足理赔条件。所以,如果已经患了癌症等重疾,即便已经康复,也不要去冒险投保了。
2、保前未如实告知,两年内发生重疾,拖到两年后再理赔。
保险合同约定:出险之后,被保人须在一定时间内报案,告知保险公司。故意拖到两年后申请理赔,一般法院也不会支持理赔。不过,如果投保前,被保人未如实告知医疗记录A,患了重疾B申请理赔。A和B之间能证明没有医学上发病的相关性,也有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案例。
总结:
只要保险公司查到,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他们基本上都不会乖乖理赔,一般都需要闹到法庭,才会有结果。所以,还是建议大家:首先履行自己如实告知的义务,不要冒险带病投保。生病本就是一件很烦的事,还要闹到法院,搞得一地鸡毛,影响心情。不过,如果确实不是你的锅,那就一定要起诉,起诉,起诉。不自己去找事儿,但遇到事儿,咱也别怕!如果不是自己本意骗保,被代理人忽悠带病投保怎么办?学会维权还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大概跟大家介绍一下香港保险投诉索偿局。众所周知,香港保险的理赔纠纷率并不高,可以说远远低于内地。香港保险公司一贯的原则是“严核保,宽理赔”。也就是说,香港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的时候,对一系列投保指标会做严格的考核评估。这样,客户在理赔的时候,一般不会遭遇各种“变数”,发生理赔纠纷。
香港的保险索偿投诉局成立于1990年,宗旨是为香港保险客户提供免费渠道协调及排解他们与保险公司就个人保单引致的索偿纠纷。很多人会问:服务对象会不会不包括香港境外的保险客户?
关于这一点,内地居民大可放心。由于近年来内地保险客户激增,为更好的保护客户利益,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早在2013年5月1日起,就已将服务范围扩大至香港境外保险客户。
也就是说,内地居民购买香港保险,也可以受到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的保护,并且还是免费的,不用任何费用。
此外,该机构则出面受理纠纷审判,审判结果直接产生法律效力,能有效的约束保险公司的行为。有了索偿投诉局的帮助,内地居民赴港投保万一发生理赔纠纷,也不至于投诉无门,利益得不到保障。
而反观内地,保险客户一旦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对簿公堂打官司,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很多客户被逼打官司,不打官司很难获得理赔。那问题又来了,客户如果真的需要投诉索偿的时候,整个流程是怎样呢?
一、处理投诉步骤:
投诉局接获的每宗投诉必须经由投诉局秘书筛选,他必须同意投诉有实质内容,而且在投诉局的职权范围之内。
投诉局必须转介投诉予会员公司回复,除非会员公司在这个阶段作出赔偿,或投诉局确定投诉并无理据,否则投诉局会将投诉转介三位名誉顾问,要求他们根据投诉委员会审理投诉的规则、惯例、步骤,以及投诉局《公司章程》第82条的规定提交意见。
投诉局接获名誉顾问的意见后,会将建议赔偿的意见转介涉案会员公司再作考虑。除非会员公司于这个阶段作出赔偿,否则投诉局必须将投诉连同名誉顾问的意见,一并转介投诉委员会作最终裁决。
经开会审议或聆讯投诉后,投诉委员会可通过表决,裁定被投诉的会员公司必须作出赔偿、提出建议或驳回投诉,以便圆满解决或撤销投诉。
二、如何投诉?
投诉须以书面提出,列明投诉之详细内容,承保商名称,保单编号及索偿数额,连同授权书以及下列文件副本:
1、整份保单及保单申请表格;
2、索偿表格;
3、医疗报告 / 检验报告 / 报价表或维修收据 / 肇事警方报告;
4、保险公司书面作出最后判决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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